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发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公示和上报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学发办主任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制度。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学院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班级认定。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可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初审。
5.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初审后,以适当方式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6.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按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学生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咸职院字〔2018〕85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高等教育样表)
( — 学年)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 基本 信息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户籍地址 | | 毕业学校 | |
家庭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 | |
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 经济 信息 情况填报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 家庭欠债金额(元): ;欠债原因: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城镇/农村低保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户;□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的警察、消防人员等人群的子女; □学生本人残疾;学生本人残疾类别:□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智力残疾 □其他残疾;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 □直系亲属有大病患者; □家庭遭受突发变故,突发变故(含重大灾害、意外事故、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描述: ; 其他(如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等): |
学生 陈述 申请 认定 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学生 声明 | 学生本人及其所列家庭成员明白和同意如下事项: 本次申报属于自愿申报行为,保证申报的信息及材料均属真实、完整和准确;接受学校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就本次资助依法依规的核实调查、公示及结果核定;学校及其上级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使用本次申报信息和结果;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下部分据实填写 |
核查结果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低保家庭子女 □特困救助供养户子女 □其他 □孤残学生 □本人残疾或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班级民 主 评 议 | 推 荐 档 次 |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 定 决 定 | 院系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注:本表为样表,各高校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